同时,判处被告人黄某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此外,依法没收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
2016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华与被告人王某泰合谋盗伐位于漳平市新桥镇坂尾村安仁“桶仔路(又名观音宫)”山场中的三棵樟树。同年8月,被告人黄某华雇请被告人朱某海,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斧头、锄头等工具,到山场采用砍伐和采挖方式将三棵樟树砍掉,并拉到被告人黄某华家中,由被告人黄某华将樟树炼成樟油。期间,被告人黄某华将部分樟油出售,获利人民币4200元,并剩余樟油10余斤。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三棵樟树为天然野生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立木材积为2.4089立方米。
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泰、黄某华到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受调查。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朱某海被漳平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泰、黄某华、朱某海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三棵,立木材积2.4089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黄某华、朱某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情节和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仅破坏生态环境,更是触犯刑法。大家切莫贪图一时之利,以身试法,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19日披露,该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